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
    北京:海淀区西三环昌运宫紫竹桥  
             136-8120-0268
    上海:闵行区光华路18号  
             152-2175-9315
    青岛:市南区中山路10号  
             137-9194-1216
    杭州:滨江区伟业路1号
             158-6716-8335
    西安: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
             139-0928-9277
    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
             130-7782-9315
    全国免费咨询:4006-010-725
    业务QQ:2970890153
你现在位置: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新闻动态新闻动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征求意见稿)》全文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编辑:北京华道众合咨询公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或者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20周岁以上(含20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含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并且具有2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四)了解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能够胜任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采取理论知识考试方式,考试应当采用“机考化”考试,具体考试内容见本大纲附件A。
第六条 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占10%,法律法规知识占30%,使用管理知识占30%,应急管理知识占30%。
考试题型包含判断题、选择题, 考试题目为100题,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七条 鼓励考试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设备类别,自动生成针对性强的考试题目。
第八条 本大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大纲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
A1 特种设备基础知识
A1.1 各类特种设备定义(参考<特种设备目录>)
A1.1.1 锅炉的定义及结构组成;
A1.1.2 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定义及结构组成;
A1.1.3 压力管道的定义及组成元件;
A1.1.4 电梯的定义及主要部件;
A1.1.5 起重机械的定义及主要受力结构件;
A1.1.6 客运索道的定义及结构组;
A1.1.7 大型游乐设施的定义及结构组成;
A1.1.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及驱动方式;
A1.2 特种设备的分类(按照<特种设备目录>)
A1.2.1 锅炉的分类;
A1.2.2 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分类;
A1.2.3 压力管道的分类;
A1.2.4 电梯的分类;
A1.2.5 起重机械的分类;
A1.2.6 客运索道的分类;
A1.2.7 大型游乐设施的分类;
A1.2.8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分类。
A1.3 各类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A1.4 高耗能特种设备(参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A1.4.1 高耗能特种设备定义;
A1.4.2 高耗能设备的管理要求(如:节能减排,能效测试,水处理等)。
A2 法律法规知识
A2.1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
A2.1.1 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条);
A2.1.2 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条、第100条);
A2.1.3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条);
A2.1.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3条);
A2.1.5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A2.1.6 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5条、第32条、第38条);
A2.1.7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的实现途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6条);
A2.1.8 安全责任保险的政策引导(<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7条);
A2.1.9 使用登记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
A2.1.10 使用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4条);
A2.1.11 使用单位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
A2.1.12 使用单位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6条);
A2.1.13 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7条);
A2.1.1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
A2.1.15 定期检验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
A2.1.16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1条);
A2.1.17 特种设备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2条);
A2.1.18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殊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3条);
A2.1.19 电梯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5条);
A2.1.20 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变更使用登记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7条);
A2.1.21 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8条);
A2.1.22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施行日期。
A2.2 使用单位安全与节能知识及相关责任义务
A2.2.1 使用单位安全、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条);
A2.2.2 使用单位节能投入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条);
A2.2.3 特种设备的能效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9条);
A2.2.4 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A2.2.5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
A2.2.6 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
A2.2.7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A2.2.8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A2.2.9 高耗能特种设备运行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5条);
A2.2.10 高耗能特种设备报废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A2.2.11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的施行日期。
A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知识和要求
A2.3.1 作业人员的定义和持证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2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条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3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4 使用单位对作业人员的管理义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5 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3.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使用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4 使用单位在事故应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的义务
A2.4.1 使用单位制定应急专项预案的要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69条);
A2.4.2 特种设备事故抢险和事故报告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0条);
A2.4.3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赔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73条)。
A2.5 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A2.5.1 使用单位相关法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第84条、第86条);
A2.5.2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的特殊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7条);
A2.5.3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9条、第90条、91条);
A2.5.4 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
A2.5.5 使用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5条);
A2.5.6 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7条、第98条);
A2.5.7 使用单位的违规处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A2.5.8 高耗能特种设备违规处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A3 使用管理知识(参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A3.1 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A3.1.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A3.1.2 操作规程;
A3.1.3 采购和使用要求;
A3.1.4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A3.1.5 使用登记要求;
A3.1.6 设备台账和档案管理要求;
A3.1.7 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定期应急演练要求;
A3.1.8 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要求。
A3.2 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要求
A3.2.1 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A3.2.2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A3.2.3 作业人员的职责;
A3.2.4 人员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的要求;
A3.2.5 作业情况检查的要求。
A3.3 设备的维护保养与检查要求
A3.3.1 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要求;
A3.3.2 试运行安全检查与安全警示(适用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A3.3.3 使用单位配合定期检验的要求;
A3.3.4 隐患排除与异常情况处理的要求。
A3.4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参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A3.4.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概念;
A3.4.2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A3.4.3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项目与内容);
A3.4.4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项目与内容)。
A4 应急管理知识
A4.1 基础知识
A4.1.1 风险的相关知识(包括风险、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分级、风险管理,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国质检出版社);
A4.1.2 危险源的相关知识(包括危险、危险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辨识,参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国质检出版社);
A4.1.3 隐患分级、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参考20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A4.2 应急预案编制(参考国家标准<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4.2.1 编制程序(包括成立工作组、基本情况调查、风险和应急能力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及评审、应急预案实施与改进);
A4.2.2 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情况、风险描述、应急组织、预防与预警、事故报告和信息发布、应急响应与处置、应急结束和使用恢复、事故调查、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
A4.3 特种设备常见事故应急处置(参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A4.3.1 分设备类别;
A4.3.2 事故特征;
A4.3.3 事故致因;
A4.3.4 事故后果;
A4.3.5 事故处置。
A4.4 特种设备事故常识(参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A4.4.1 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A4.4.2 事故分级(包括:一般事故界定条件、较大事故界定条件、重大事故界定条件、特别重大事故界定条件);
A4.4.3 事故调查的目的(安全监察机构履职的重要手段;研究、认识和遵循规律的重要途径;推动落实安全责任的重要手段;安全教育的重要平台;提高队伍素质的重要载体);
A4.4.4 事故调查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不放过的原则);
A4.4.5 事故原因分类(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A4.4.6 事故性质分类(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

返回

       奔烁(上海)机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认证事业部    全国服务电话:4006-010-725    
   北京:海淀区西三环昌运宫紫竹桥       电话|微信:13681200268     QQ:2970890153
  上海:闵行区光华路18号                     电话|微信:15221759315     QQ:2215501312
   青岛:市南区中山路10号                    电话|微信:13791941216      QQ:1263118282
   杭州:滨江区伟业路1号                       电话|微信:15867168335     QQ:2668763939
   西安:未央区未央路80号                     电话|微信:13909289277     QQ:3568192523
         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  电话|微信:130-7782-9315 QQ:574472821        
ICP证:沪ICP备16049303号-8      常年法律顾问:徐年达  胡克用
咨询服务项目铁路产品认证,军工认证,船级社认证,IT行业认证,能源管理认证,航空装备认证,石油行业认证,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