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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标准立项指南》全文

文章来源:中国认证认可 编辑:北京华道众合咨询公司

一、总体要求
(一)强化标准复审结论落实。
落实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推荐性国家标准集中复审结论,对于复审提出修订的国家标准,应按时限要求及时立项。

(二)优化国家标准体系结构。
申报的国家标准项目应与各自领域标准体系相符合。强化基础通用标准制定,减少一般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强化新兴领域国家标准项目制定,增加前瞻性、引领性标准供给。严格控制国家标准增量,加大修订力度,鼓励对现行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三)提升国家标准立项质量。
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前期预研,强制性标准、重要标准应提供国家标准立项报告,对国家标准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协调性以及国内外情况进行说明。鼓励同步制修订国家标准外文版。

(四)畅通参与国家标准制定途径。
鼓励标准各相关方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特别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国家标准项目提出、公开征求意见等制修订环节,为各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提供透明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

二、立项重点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
落实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大力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支持仍需强制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涉及民生、关系民心、影响民意的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化妆品等领域,加快制定一批覆盖面广、适用性强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制定的标准应全文强制。修订标准应重点整合同一领域内多个面向单一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尽快形成领域内通用的强制性标准。

(二)军民通用国家标准。
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施标准化军民通用工程,积极推动导航定位、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空间安全、太空、无人机、集成电路、元器件、新材料、气象、物流、船舶和海洋工程及后勤保障等重点领域军民通用国家标准的制定。

(三)国际标准转化国家标准。
瞄准国际提高水平,推进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提升我国标准与国际一致性程度,优先开展一批重点领城急需的国际标准转化项目制修订。

(四)重点领域国家标准。
1.农业农村领域。
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重点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及其风检评估、农产品质量分等分级、农产品流通与农资供应管理评价、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安全、质量、服务标准研制,着力构建全要素、全链条、多层次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重点支持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标准制修订,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以助力产业扶贫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标准体系

2.消费品领域。
在涉及民生、关系民心、影响民意的妇女儿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化妆品等领域,同步推进与强制性标准协调配套的推荐性标准研制。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发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智能产品等新型消费品标准制修订。加强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配套、引领食品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国家标准制定,重点开展食品领域基础标准、重要产品质量分等分级产品标准和相应检测方法标准的制修订。

3.制造业领域。
落实《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重点围绕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推动传统产业标准改造升级。加强节能、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约束性作用,重点制定一批化解产能过剩标准制定回收铜、回收铝原料质量标准。完善光伏光热、风能、核电、氢能与燃料电池、电力储能等新能源综合利用标准体系。重点支持建设能源互联网、智能电网、电力物联网、特高压电力传输等能源传输标准体系,以及电力需求侧响应等能源节约高效利用技术及装备标准体系。

4.信息技术领域。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强工业互联网、机器人、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管理等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完善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物联网、大数据、网络安全、智慧城市、网联汽车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体系。

5.新兴产业领域。
进一步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分领域实施新产业标准领航工程,落实《新材料标准领航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点支持在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增材制造等领域研制一批领航标准。

6.生态文明领域。
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持续加强陆地海洋空间布局能源资源节约与利用、绿色生产与消费、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制修订。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底线,加快能效、能耗、水效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升级,提高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水平。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标准制修订。

7.服务业领域。
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强化服务业基础通用和新兴业态标准制修订;重点加快民政,养老、家政、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共享经济等领城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撑服务消费持续提质扩容;重点支持金融、物流、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贸易等产业转型重点领域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完善质量、品牌、信用、电子商务标准体系,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8.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
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优军、文体服务保障的总体要求,完善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加快社会急需的标准制定。推进政务公开标准体系建设,分别制定基层政务公开指南。

(五)国家标准外文版。
落实《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服务好我国对外贸易及进出口等工作,加强重点领域国家标准外文版制修订,推进国家标准中、外文版同步制定。

三、申报要求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提出。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二)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集、遴选和申报。立项申报时应广泛开展调研,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积极回应新兴产业对标准的需求,注重吸收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代表参与标准起草。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应提前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时应充分考虑国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军民有关单位在项目申报前应加强沟通协调。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通过立项评估后,将根据需要对项目的军民通性进行审查。

(四)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从下达计划到完成报批)不超过18个月,外文版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12个月,其他标准项目完成周期不超过24个月。

(五)推荐性国家标准立项采取分类评估方式:制定项目现场答辩或网络答辩;修订项目和采用国际标准项目无需现场答辩。常规性评估会议拟于2019年3月、5月、7月、9月、11月中旬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组织进行,对NQI重大专项、应急项目等需求将增加专门场次评估。各有关方面应根据时间安排,做好项目申报、答辩等工作。

(六)减少标准项目的重复申报。专家评估立项不通过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立项:
——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项目完成率低于67%;
——技术委员会未提交2018年年报。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标准项目。
国家标准项目需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1.网上申报要求。
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须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电子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

(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填写完整、详实。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与相关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沟通协调的情况。
——军民通用国家标准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选择“军民通用”项目,并说明协调情况。
——NQI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撑项目应在“备注”栏中标注“NQI+课题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2)标准草案。申报单位应认真准备标准草案,标准草案应明确提出主要章节及各章节所规定主要技术内容。对于修订项目,应重点说明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2.项目申报公文和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扫描后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二)国家标准样品项目。
申报样品研制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国家标准样品研复制计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样品复制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报公文和项目建议书。

(三)申报材料格式。
国家标准及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材料格式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下载。

(四)联系方式及材料报送方式。
1.国家标准项目申报请咨询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
联系人:牛利芳 高艳玲(010-82261071,82261048)
电子邮件:niulf@sac.gov.cn,gaoyl@sacinfo.org.cn

2.国家标准样品项目申报书面材料邮寄地址为:
全国标准样品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33号,邮编: 100048)
联系人:徐大军 石雨婷(010-68486136,68483077)
电子邮件:xdj@china-cas.org,syt@china-cas.org


五、计划下达
国家标准立项采用随时申报、分类评估、定期下达的方式。2019年计划下达四批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每季度末下达一批,即:3月、6月、9月、12月末下达。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一般安排集中下达,每批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原则上为上一季度经过评估的项目。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急需下达的也可由专项计划下达。

六、项目管理
(一)在研项目数量过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主动减少新项目申报,尽快完成已下达计划。

(二)项目下达后,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标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标准制修订进度、资金使用、公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国家标准项目下达后,项目名称(范围)、完成时间、归口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再行调整。项目延期申请应在原计划完成时间半年之前提出。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规范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的公开性、透明度。严禁通过摊派、有偿署名、按出资排序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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